行政裁定书(2011)崇非执字第102号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
法定代表人茅某,镇长。
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0元,由被执行人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行政裁定书(2011)崇非执字第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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