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有一定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统一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代为办理。
办理程序: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经本人签字的工作经历证明,并附招退工手续复印件,经区、县职业介绍所认定,为其建立劳动档案,核发《劳动手册》后,由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为其办理自由职业人员并老、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也可由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为其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机构调换本市统一的《劳动手册》后,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养老、医疗的缴费手续。
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市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规定执行。1999年度缴费基数为700元,如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但不得超过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999年度为3015元。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18%,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7.5%。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一年确定不变,可按月或按季缴纳。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身不变,当本人就业情况发生变化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随同转移。原已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职工从事自由职业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累积计算。
自由职业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存储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龋
自由职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经本人申请,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审核,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养老金统一按本市企业办法计发。
自由职业人员退休年龄一般按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掌握,工作年限按本人1992年底前连续工龄加1993年以后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应满5年掌握,这缴费年限满5年是指1993年以后本人在单位工作时按规定缴纳过养老保险费、且记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与《关于颁发本市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试行意见的通知》实施(1998年8月27日)缴费年限之和。如个别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在继续从事自由职业并合法经济收入的,经本人申请,也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继续缴费。
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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